婚姻法5原则,婚姻法原则有哪些

婚姻法5原则,婚姻法原则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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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

  1. 婚姻法中的变通规定有哪些,婚姻法变通规则的适用范围
  2. 法治之法三个原则
  3. 建国以来我国对婚姻法有个几次修改

[One]、婚姻法中的变通规定有哪些,婚姻法变通规则的适用范围

(一)婚姻法第50条对这种变通规定做了明确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结合当地民族婚姻家庭的具体情况,制定变通规定。自治州、自治县制定的变通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区制定的变通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二)制定变通规定时应当遵循的原则有二:

〖One〗、以全国性的婚姻家庭立法(《婚姻法》、《收养法》等)的原则为依据,全国性的婚姻家庭立法中的原则规定反映了我国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本质和特征,对各民族自治地方的婚姻家庭关系是同样适用的。

/〖Two〗、结合当地民族婚姻家庭关系的具体情况。在制定有关规定时,要将原则性和灵活性结合起来。

(三)制定变通规定的程序:自治州、自治县制定的变通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区制定的变通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Two]、变通规定的主要内容和适用范围

许多民族自治地方的变通或补充规定都将《婚姻法》中的法定婚龄降低了2岁,以男20周岁、女18周岁为最低的结婚年龄。新疆、西藏、宁夏、内蒙古等都是如此规定的。

许多变通或补充规定都有尊重民族传统、宗教信仰和改革不符合婚姻法原则的落后习俗的内容。如废除一夫多妻、一妻多夫的封建婚姻,禁止宗教干涉婚姻家庭,结婚、离婚必须依法办理等。

计划生育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但在政策上可以适当放宽。有些民族自治地方根据本地区、本民族的具体情况,在生育节制上作了适当变通的规定。也有一些民族自治地方的规定是同国家的生育政策完全一致的。〖Four〗、关于民族通婚。

某些民族自治地方对此作了明确、肯定的规定。例如,宁夏回族自治区规定:“回族同其他民族的男女自愿结婚,任何人不得干涉。”另一些民族自治地方对此未作规定,可按照《婚姻法》的精神、国家的民族政策和宗教政策,结合具体情况妥善处理。

不同民族的男女结婚,必须正确地处理所生子女属于父方民族还是母方民族的问题。一些民族自治地方均规定,子女的民族从属由父母双方商定。有的民族规定,子女未成年时由父母商定,成年后由子女自定。

一些地方在贯彻执行《婚姻法》的有关规定时,还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作了有针对性的补充规定,如禁止家支、部落干涉婚姻自由,禁止顶替、转房的婚姻关系等。

关于变通规定的适用范围,各民族自治区地方的具体规定颇不相同,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形:

〖One〗、只适用于本地区的少数民族,不适用于汉族。

〖Two〗、只适用于本地区少数民族中的一般群众,不适用于少数民族中的干部和职工。

〖Three〗、只适用于本地区农村、牧区的少数民族居民,不适用于城镇中的少数民族居民。

〖Four〗、既适用于本地区的少数民族,也适用于同少数民族结婚的汉族。

[Two]、法治之法三个原则

〖One〗、按照法律原则产生的基础不同公理性原则:是由法律原理构成的原则,是由法律上之事理推导出来的法律原则,是严格意义的法律原则,如罪刑法定、诚实信用等。

〖Two〗、分为政策性原则,具体法律原则,程序性原则。

〖Three〗、政策性原则:是指一个国家或民族出于一定的政策考量而制定的一些原则,如我国《婚姻法》中的“实行计划生育”,按照法律原则对人的行为及其条件之覆盖面的宽窄和适用范围的大小。

〖Four〗、基本法律原则:是整个法律体系或某一法律部门所适用的,体现法的基本价值的原则。具体法律原则是指在基本法律原则指导下适用于某一法律部门中特定情形的原则。

〖Five〗、程序性原则:是指直接涉及程序法(诉讼法)问题的原则,如“一事不再理”。

〖Six〗、法律制定的原则是指立法者在法的制定过程中,应该遵循的基本准则,它是立法的指导思想在法的制定过程中的具体化。我国现阶段立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One]、科学性和民主性原则(一)科学性原则立法首先应体现科学性原则。法律作为国家意志的体现,它要为国家、社会以及普通公民确立一种合理的组织结构,一种规范的行为模式,一种正确的价值选取,这就决定了法律必须建立在科学的基础之上。立法的科学性原则,首先表现为它的理性化方面。法律是一种有确定性、明确性、普遍性的行为规范,它的制定是建立在人类能够鉴别、判断、评价和认识客观事物真理基础之上的一种高度自觉性的行为。立法的科学性原则的第二个体现是合理化。同理性化相比,合理化则更进一步地体现了科学性原则,合理性是对事物之间相互关系的恰当界定。立法的科学性原则的第三个体现,就是主观符合客观,法律既不是一种纯粹主观的现象,也不是一种纯粹客观的事物。是一种主观同客观、理性和经验相结合的产物。

〖Seven〗、(二)民主性原则在法律制定过程中,贯彻民主原则具有非常方泛和深刻的意义,它除了维护民主本身的价值外,还对其他的一些法的价值诸如平等、自愿、自由、契约乃至法治等都奠定了一个基础性的条件和保证。

〖Eight〗、(1)只有在一个民主的法律体制内,才能为全体公民提供一个平等地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的权利机制,保证公民在立法上和司法上一律平等的法律地位,实现其平等权利。

〖Nine〗、(2)民主可以为公民提供自愿和意志的机会,自愿地从事在法律规定和允许的范围内作为和不作为的事项,免受外力的强迫去干自己所不愿干的事情。

〖Ten〗、(3)一个体现民主原则的立法体制可以最大限度地发挥公民以及法人的自主性,充分行使其自主决策、自主经营、自主发展等自主权,使公民和法人自己主宰自己的命运,这一点对于处于经济改革和社会转型期的我国各类市场主体显得格外重要,充分实现的自主性也是市场经济的要义之一。

1〖One〗、合同的基本原则主要是:[One]、平等原则: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Two]、自愿原则: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Three]、公平原则: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Four]、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Five]、权利滥用禁止和公序良俗原则: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1〖Two〗、我国法律的三个基本原则是什么?-:按照法律原则产生的基础不同公理性原则:是由法律原理构成的原则,是由法律上之事理推导出来的法律原则,是严格意义的法律原则,如罪刑法定、诚实信用等.分为政策性原则,具体法律原则,程序性原则.政策性原则:是指一个国家或民族出于一定的政策考量而制定的一些原则,如我国《婚姻法》中的“实行计划生育”,按照法律原则对人的行为及其条件之覆盖面的宽窄和适用范围的大小.基本法律原则:是整个法律体系或某一法律部门所适用的,体现法的基本价值的原则.具体法律原则是指在基本法律原则指导下适用于某一法律部门中特定情形的原则.程序性原则:是指直接涉及程序法(诉讼法)问题的原则,如“一事不再理”.

[Three]、建国以来我国对婚姻法有个几次修改

〖One〗、1950年4月13日颁布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Two〗、1980年9月10日颁布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并废除1950年《婚姻法》;

〖Three〗、2001年4月28日通过《婚姻法》(修正案)。

〖One〗、增加规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

〖Two〗、增加了夫妻应当互相忠实,家庭成员应当互相帮助,维护家庭和睦、文明的倡导性规定;

〖Four〗、明确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范围,完善夫妻约定财产制。

〖Six〗、增设了法院判决离婚的列举性规定和离婚的补偿原则、过错原则。此外,婚姻法修正案还就有关结婚禁止条件、特殊主体提出离婚、离婚后父母的探望权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均作了修改和补充,使得婚姻法更具可操作性,体现了法律的系统性和完整性。

关于婚姻法5原则的内容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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