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的司法解释(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一)

婚姻法的司法解释(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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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

  1. 1980婚姻法
  2.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三十一条
  3. 婚姻法司法解释第七十六
  4. 婚姻法第38条司法解释

[One]、1980婚姻法

〖One〗、1980年《婚姻法》进一步巩固和发展了社会主义婚姻制度,保障公民合法的婚姻家庭权益。

〖Two〗、这部法律主要有三项重要变革:一是首次将实行计划生育内容明确写进法律;二是对离婚的法定理由作出实体性规定,将“感情确已破裂”作为离婚的条件;三是将家庭的范围扩大到了祖孙关系和兄弟姐妹关系,对老年人的赡养和对儿童的保护都进行了规定。这一改变考虑了我国养老育幼的传统文化,体现了中国价值和中国特色。这些规定给我国的婚姻家庭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巨变。

[Two]、婚姻法司法解释一三十一条

〖One〗、第三十一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Two〗、【释义】本条是关于协议离婚的规定。

〖Three〗、这次修改婚姻法未对本条作实质性修改。

〖Four〗、我国的离婚制度,分为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由于婚姻关系当事人对离婚所持的态度不同,在处理程序上也不大相同。

〖Five〗、协议离婚也叫“双方自愿离婚”,是指婚姻关系当事人达成离婚合意并通过婚姻登记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制度。其主要特征,一是当事人双方在离婚以及子女和财产问题上意愿一致,达成协议;二是按照婚姻登记程序办理离婚登记,取得离婚证,即解除婚姻关系。

〖Six〗、协议离婚制度,是我国离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这项制度在50年的实践中,由于它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且程序简便,因此为婚姻关系当事人充分接受。与此同时,婚姻登记机关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在制度上日趋完善。随着我国婚姻家庭法制的不断健全,当事人采用协议方式,通过非讼程序解决离婚问题,已被越来越多的当事人作为首先考虑的途径。

[Three]、婚姻法司法解释第七十六

〖One〗、第七十六条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Two〗、(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Three〗、(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费用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Four〗、(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变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Four]、婚姻法第38条司法解释

〖One〗、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

〖Two〗、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Three〗、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Four〗、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Five〗、本条是关于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一方探望子女权利的规定。本条规定是这次修改婚姻法新增加的内容。

〖Six〗、在法理上,探望子女的权利是亲权的一项内容,最早可溯至罗马法中的家长权。婚姻家庭法中的亲权是以主体间特定的亲属身份为发生依据的,父母婚姻关系的终结并不改变父母与子女的血缘身份关系。婚姻法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与义务。因此,在将监护权判给一方的情况下,法律赋予了不直接抚养子女的另一方以探望的权利。

〖Seven〗、在发生探望权利纠纷时,首要的救济方式是双方当事人的协商。双方不应囿于夫妻离异后的冲突纷争上,应从有利子女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对探望的时间、探望的方式,探望期间双方对子女的安排等作出协商。当双方无法就诸上事宜达成一致时,尤其在享有监护权的一方无故拒绝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探望子女时,享有探望权的一方可依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

〖Eight〗、婚姻法修改征求意见中,有意见认为由人民法院对探望纠纷作出判决,在司法实践中难以执行。父母对子女的探望权利虽然在1980年婚姻法中虽没有明确规定,但是受法律保护。

〖Nine〗、如果抚养子女的一方不允许非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探望子女,非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可以申请法院变更抚养关系。

〖Ten〗、反对意见认为,享有监护权的一方不允许非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探望子女并不能当然导致抚养关系的变更。

1〖One〗、如果说探望权的设立还兼顾了父母和子女双方权利的话,那么监护权判决则主要考虑了子女身心健康的发展和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保障,它强调的是父母的义务而非权利。

1〖Two〗、如果享有探望权的一方无力抚养子女,或判其抚养子女存在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发展的情形,即使享有监护权的父母一方拒不履行协助义务令其不能探望子女,法院也不能当然判决抚养关系的变更,因为抚养关系变更的出发点不是父母权利的满足而是子女合法权益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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