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来为大家分享民国时期的婚姻法的一些知识点,和民国时期的婚姻法律询问的问题解析,大家要是都明白,那么可以忽略,如果不太清楚的话可以看看本篇文章,相信很大概率可以解决您的问题,下面我们就一块儿来看看吧!
本文目录
[One]、中国什么时候开始一夫一妻制
〖One〗、最开始的“一夫一妻制度”是由国民政府颁布提出的。
〖Two〗、1912年,即中华民国的元年,《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中明文规定实行一夫一妻制,最后确定一夫一妻制还是在1949之后,在1950年5月1日颁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对“一夫一妻制度”加以明文规定,中国亦开始实行一夫一妻制。
[Two]、民国婚姻法有没有规定表亲不能结婚
〖One〗、《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Two〗、(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Three〗、(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Four〗、表亲,即中表之亲。指自己与外祖父、外祖母、母亲的兄弟姐妹的子女的亲戚关系。在三代旁系同辈亲属称谓系统中,“表”与“堂”相对应。
〖Five〗、直系血亲的直接血缘关系,是指出生关系。包括生出自己的长辈(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以及更上的长辈)和自己生出来的晚辈(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更下的直接晚辈)。
〖Six〗、旁系血亲,是指相互间具有间接血缘联系的亲属,即直系血亲以外的在血缘上与自己同出一源,也就是出于同一祖先的亲属。除直系血亲外均为旁系血亲,如同源于父母的兄弟姐妹.同源于祖父的叔伯、姑、堂兄弟姐妹,同源于外祖父母的舅、姨、姨表兄弟姐妹,等等。
[Three]、新婚姻法是谁写的
作为一位民国时期就蜚声法律行业的著名女律师,史良长期致力于妇女解放事业,为维护妇女权益不断奔走。被任命为新中国首任司法部部长后,史良立即着手推动新婚姻法的颁行,为新中国的妇女送去一份厚礼。为真正让妇女权益保护和男女平等观念深入人心,彻底改造旧的家庭关系,史良还通过开展普法和执法监督工作,保障新婚姻法落到实处。新婚姻法是新中国成立后第一部具有基本法性质的民事法律,史良为此所作的努力和尝试,为之后广泛开展各类司法工作提供了诸多历史经验。
[Four]、民国婚姻法原文
1930年颁布的《中华民国民法·亲属》,这部法律是中国历史上的第一部婚姻法。“亲属编共计七章有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章为通则。第二章为婚姻,在婚姻这一章节中又划分为五节。第一节为婚约;第二节为结婚;第三节为婚姻之普遍效力;第四节为夫妻财产制,在此节中又设置了三款,第一款为通则,第二款规定了法定财产制,第三款则规定了约定财产制。在约定财产制下有规定了三目,第一目为共同财产制,第二目则规定了统一财产制,第三目则规定了分别财产制。第五节则规定了离婚。第三章则为父母子女,第四章为监护,第五章为抚养,第六章为家,第七章为亲属会议”。从亲属编的法律条纹中我们可以清晰的了解到这部法律给予婚姻一定的自主权和保障性。
关于民国时期的婚姻法,民国时期的婚姻法律询问的介绍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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