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18条第三项?婚姻法第18条第三项规定是什么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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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

  1. 婚姻法18条对应民法典第几条
  2. 《婚姻法》第十七条、十八条的原文内容

[One]、婚姻法18条对应民法典第几条

婚姻法第18条对应民法典第1063条,两法条第二项规定有所不同。民法典规定,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法定个人财产的范围有所扩大。

[Two]、《婚姻法》第十七条、十八条的原文内容

〖One〗、第十七条【夫妻共有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Two〗、(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Three〗、(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Four〗、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Five〗、第十八条【夫妻一方的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Six〗、(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Seven〗、(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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