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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e]、新的婚姻法有一个月的冷静期吗
〖One〗、根据2021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在提出离婚申请后,双方需要进行一个冷静期。具体来说,根据法律规定,一方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后,法院会通知另一方,另一方收到通知后的一个月内冷静期开始。在这一个月的冷静期内,夫妻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争议,或者寻求通过调解等方式和平解决问题。如果在冷静期结束之后,夫妻双方仍然坚持离婚,可正式提出离婚申请。
〖Two〗、需要注意的是,虽然有冷静期的规定,但如果在特定情况下,一方存在家庭暴力、重大侵权等严重情形,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紧急保护令,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Three〗、具体而言,对于婚姻法的具体规定以及冷静期的执行细则,可能会因地区和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因此,如果您需要确切的法律信息,建议询问当地的婚姻登记处、民政局或法律专业人士。他们可以提供您所在地区的具体规定和解释。
[Two]、婚姻法房产分割细则
离婚时房产的分割,先由双方协商确定分割方法。如果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有合法有效的婚内财产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若无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约定无效的,由法院依法分割。
婚姻法中关于房产分割的规定有很多,较为常见的有以下几种:
〖One〗、婚前一方全款购房的,属于婚前个人财产,不会因婚姻关系的存续而改变其性质。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
〖Two〗、婚前一方购房仅支付部分房款,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的,离婚时另一方有权要求就共同还贷部分及增值部分进行补偿。
〖Three〗、婚前父母出资购买房产的,一般视为对己方子女个人的赠与。婚后父母出资购买房产的,一般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离婚时有权予以分割
〖Four〗、婚后一方父母全额出资为子女购买的房屋,房屋登记在己方子女名下的,房屋为个人财产,不参与分割。
[Three]、2003年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One〗、《婚姻登记条例》已经2003年7月30日国务院第1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Two〗、第一条为了规范婚姻登记工作,保障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的实施,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制定本条例。
〖Three〗、第二条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机关。
〖Four〗、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内地居民同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香港居民)、**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居民)、台湾地区居民(以下简称台湾居民)、华侨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机关。
〖Five〗、第三条婚姻登记机关的婚姻登记员应当接受婚姻登记业务培训,经考核合格,方可从事婚姻登记工作。
〖Six〗、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除按收费标准向当事人收取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或者附加其他义务。
〖Seven〗、第四条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Eight〗、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Nine〗、第五条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Ten〗、(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1〖One〗、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Two〗、(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
1〖Three〗、(二)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1〖Four〗、办理结婚登记的华侨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Five〗、(二)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1〖Six〗、办理结婚登记的外国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Seven〗、(一)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世界旅行证件;
1〖Eight〗、(二)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1〖Nine〗、第六条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20、(三)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
2〖One〗、(四)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2〖Two〗、(五)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2〖Three〗、第七条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当事人不符合结婚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2〖Four〗、第八条男女双方补办结婚登记的,适用本条例结婚登记的规定。
2〖Five〗、第九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向婚姻登记机关请求撤销其婚姻的,应当出具下列证明材料:
2〖Six〗、(二)能够证明受胁迫结婚的证明材料。
2〖Seven〗、婚姻登记机关经审查认为受胁迫结婚的情况属实且不涉及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应当撤销该婚姻,宣告结婚证作废。
2〖Eight〗、第十条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2〖Nine〗、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30、第十一条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3〖One〗、(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3〖Two〗、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世界旅行证件。
3〖Three〗、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3〖Four〗、第十二条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3〖Five〗、(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3〖Six〗、(三)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3〖Seven〗、第十三条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3〖Eight〗、第〖Fourteen〗、条离婚的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应当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复婚登记。复婚登记适用本条例结婚登记的规定。
3〖Nine〗、第四章婚姻登记档案和婚姻登记证
40、第十五条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建立婚姻登记档案。婚姻登记档案应当长期保管。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家档案管理部门规定。
4〖One〗、第十六条婚姻登记机关收到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判决书副本后,应当将该判决书副本收入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
4〖Two〗、第十七条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
4〖Three〗、第十八条婚姻登记机关及其婚姻登记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4〖Four〗、(一)为不符合婚姻登记条件的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的;
4〖Five〗、(二)玩忽职守造成婚姻登记档案损失的;
4〖Six〗、(三)办理婚姻登记或者补发结婚证、离婚证超过收费标准收取费用的。
4〖Seven〗、违反前款第(三)项规定收取的费用,应当退还当事人。
4〖Eight〗、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可以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为男女双方均居住于驻在国的中国公民办理婚姻登记。
4〖Nine〗、第二十条本条例规定的婚姻登记证由国务院民政部门规定式样并监制。
50、第二十一条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或者补领结婚证、离婚证应当交纳工本费。工本费的收费标准由国务院费用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并公布。
5〖One〗、第二十二条本条例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1994年1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发布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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